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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后这样解聘我有道理吗?

   日期:2018-10-10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作者:zgny.com    浏览:373    评论:0    
核心提示: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进城务工的农民。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当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进城务工的农民。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是没想到过了一个星期以后,近日公司却借口称,经试用证明本人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将我解聘,并拒绝说明具体理由。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李桂芳李桂芳读者: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合现行法律规定。首先,公司与你就有关试用期限的约定违法。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基于互相了解、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法》第二十一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指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同样表明:“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两年,但约定的试用期却是3个月,即超过了现行法律的对应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因试用不合格解聘员工并非可以随心所欲。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二十一条同样指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也明确表明:“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公司在试用期满前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直到一周后才借口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决定将你解聘,甚至拒绝说明具体理由,决定了其行为与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相违。

  再次,如果公司坚持解聘你,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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