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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 助推新时代经济发展

   日期:2018-11-19     来源:法制网    作者:zgny.com    浏览:271    评论:0    
核心提示:      图为论坛会议现场。    □ 法制网见习记者 买园园  11月17日、18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十一届

  

  

  图为论坛会议现场。 

  

  □ 法制网见习记者 买园园

  11月17日、18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十一届仲裁与司法论坛在武汉举办。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仲裁服务的新方向”,旨在研究我国仲裁应该如何抓住时机、完善自我,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公信力进行研讨,从而为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提供智力支持,为全力助推新时代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提供法治方案。

  中国法学会、中国贸促会、司法部领导,全国仲裁机构、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律所、企业界、媒体界等代表近500人参会。

  会议围绕“仲裁法修改”、“仲裁与调解和司法的互动”、“仲裁员的全职与兼职”、“仲裁费用面面观”和“文化因素与仲裁”等五大分议题展开了讨论。

  临时仲裁应与国际接轨

  对此来自深圳隆安律师事务所的贾红卫律师认为,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将导致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过程中产生诸多不利后果,如将造成临时仲裁裁决执行和受理方面存在尴尬、仲裁概念理解上有偏差、缺乏临时仲裁实务操作能力、临时仲裁理论研究缺乏现实基础等问题,将无疑束缚中国仲裁“走出去”的步伐和我国法制化的发展进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勇从现实需求角度出发,对自贸区如何进行临时仲裁构建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充分发挥自贸区的仲裁协会的行业协调、统筹作用,制定统一的仲裁机构示范文本;二是由自贸区法制办、司法局牵头,仲裁机构主管部门统筹设立;三是加强自贸区仲裁机构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明确临时仲裁规则制定和管理机构的重要性,并为该项制度发展提供仲裁人才支持;四是仲裁员应抓住自贸区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所带来的机遇,积极参与自贸区的各项法律服务与制度创新。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刚指出,我国仲裁法中“首席仲裁员委任”机制存在几大问题: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员信息披露不充分;一般情况下,选择首席仲裁员的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未穷尽当事人选择首席仲裁员的所有方式;事后救济措施比较单一;五是缺乏分权和当事人面试制度;六是缺乏独立机构委任和法院委任机制。

  对此,他提出以下十项建议:应引入推荐式的开放选择仲裁员制度、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管辖方式、完善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在选择方法上,引入交叉排序法,以随机抽签法兜底、建立首席仲裁员反向一致选择法、全面引入边裁委任首席仲裁员制度、引入分权机制和面试制度、建立法院指定首席仲裁员制度等内容。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峥根据自身从业经历指出,目前仲裁制度由于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对超审限的裁决应该如何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仲裁员对于涉及这两项内容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表现的较为主观而过于随意,对此他建议在仲裁法修改时,对这两项内容应重点予以明晰和修改完善。

  仲裁调解机构亟需规范

  创新是仲裁机构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我国仲裁机构经常出现在仲裁规则或是在裁决中对仲裁调解进行创新的情形,而来自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宏磊却对此却提出质疑。他根据湛江等地仲裁所设立的如“先予仲裁”等创新实例为依据,指出我国仲裁机构对仲裁调解在创新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仲裁调解机构不够规范。由于仲裁调解机构产生类型多样,形式性质不一、使得调解主体合法性不明,权限不清,致使仲裁与调解的衔接程序不规范、调解结果的强制执行依据不足,效力不确定;其次,争议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无论是“先予仲裁”,还是虚造假争议请求调解,这二者皆有违仲裁和调解作为解纷手段的本质属性,也有悖于法律设立的目的;第三,有的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允许当事人放弃选定仲裁员、答辩、举证和质证等权利和期限,以达到进行快速仲裁的目的。但在仲裁机构规则中,若允许当事人放弃程序权利则必然会影响其实体权利,这将严重损害仲裁程序的正义性。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范愉教授通过将调解、仲裁、裁判所具有的优势特点进行横向比较后,从立法和实践创新角度,建议可通过以下措施将这三种解纷机制进行更好的融合:可通过将仲裁与调解程序的结合;建立新型商事解决纠纷机制,即协商+调解+裁决相结合的方式,以解决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专门性机制;设立消费争议处理机制及申诉专员;突破综合性仲裁法的局限,通过单行法规与仲裁法的修改相结合的等方式以逐步推进结合进程。

  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顾超指出,中国海事法院设立委托调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有力发挥我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专家资源优势、减轻法院办案压力,此外该项制度通过将众多法律优势兼容并蓄,使得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充分考虑以及兼顾,进而形成互惠共赢局面。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美邦认为,通过研究仲裁裁决撤裁案件,可以此促进仲裁规则和程序制度的完善,所以,他结合5年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所查找下载的有关北京、上海、深圳、广东、武汉等地的仲裁机构所撤销的38起仲裁案件的法律文书,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撤裁事由进行分析后,他指出我国仲裁制度中签字、证据、送达、民刑交叉、仲裁范围、仲裁权利等内容的相关规定存在问题,因此他建议在仲裁法修订时应对这些问题进行关注和修改完善。

  全职仲裁员设立不应一刀切

  我国仲裁界对于是否应设立全职仲裁员这一问题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看法。青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田有赫通过对比该项制度所具有的优缺点,结合自身仲裁实践经验,指出设立全职仲裁员这项举措是利大于弊的,但他认为我国其他仲裁机构对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态度,既不能盲目地全盘否定,也不能放纵任其无限泛滥发展,而是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看待该项措施,从各自所处的法治环境出发,根据本仲裁机构所设定的目标、人才储备等实际情况为依据,进而作出符合自身最大利益的价值判断。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江涛指出,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专职仲裁员所具有的弊端不断凸显,在效益方面,它所具有的行政化特点,将可能对宏观仲裁效益产生一定妨碍;从监督角度,它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仲裁监督机制的发展完善。

  确保仲裁费用有效利用

  仲裁费用虽然是在仲裁裁决书中经常被一笔带过的问题,然而实际上该项制度牵涉的内容极其丰富,并且它还直接影响了我国仲裁制度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来自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位专家对此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来自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王金涛指出,仲裁费用涉及仲裁机构的体制、仲裁机构收费的合法性以及在收费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仲裁机构的管理运作水平等问题。

  北京仲裁委员会国际案件处处长张皓亮指出,仲裁费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反映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二是联系着当事人、仲裁员以及仲裁机构的利益;三是能改变市场行为和仲裁行为,决定各主体的激励机制;四是各仲裁机构主体尤其是与其他各国仲裁机构平等发展的关键。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仲裁收费制度,他建议在仲裁收费制度的构建方面,应加快收费体制的转变和发展、明确仲裁收费组价以及构成、减少收费方面的非价格障碍;在与当事人关系层面,应当确保当事人有效利用仲裁费用、保障收费制度更为灵活以及充分利用好仲裁制度。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安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指出,目前我国仲裁员收费存在以下问题:收费方法不一致问题、当事人为选定的仲裁员所支付的差旅费问题、仲裁员的收费金额的如何明确、透明问题、仲裁员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及通知问题、回避或者被替换仲裁员的费用计算问题、开庭时间临时取消导致的仲裁机构时间费用的损失问题、以及仲裁员费用的调整等问题。

  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万和通过对我国仲裁制度中仲裁费用构成的梳理,结合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和香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收费模式予以横向对比,从更好地维护仲裁当事人利益角度指出,我国政府应降低对仲裁制度的行政管制,以促使仲裁制度沿着市场化方向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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