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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台十条措施 加强疫情防控护春耕保供给

   日期:2020-03-03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作者:zgny.com    浏览:183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十条措施,就抓好春耕生产,确保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稳产保

日前,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十条措施,就抓好春耕生产,确保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稳产保供作出部署。

 (一)支持双季稻生产。在全省66个早稻生产重点县市区支持发展300万亩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稳定水稻生产面积。省财政按集中育秧面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育秧成本补助。国家级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支持提供早稻机械化育、插(抛)秧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财政继续扶持50个具有标杆引领作用的种粮大户。

(二)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稳定粮食产量,抓好粮食收购,调剂不超过10%的稻谷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支持扩大优质稻生产和组织市场化收购。在疫情防控期间,经政府认定的30家疫情应急加工企业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省财政给予收购费用补贴。

(三)支持规模养殖场恢复生产。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奖补,年产能1万-3万头的,补助50万元;3万头以上的,补助80万元。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1000元/头补助。支持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范围,帮助养殖户对接贷款融资机构,充分发挥农业融资担保体系作用,缓解养殖户资金困难。

(四)降低担保费。省农担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贷款提供政策性担保,担保费统一从1%下调至0.5%;对到期担保贷款展期续贷的,按新增贷款享受担保费补贴。疫情期间,省农担公司对春耕生产及稳产保供农产品生产项目开启“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限10个工作日办结。

(五)实行贷款利息补贴。省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获取农业生产经营贷款的,按照贷款规模及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50%贴息,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适当放宽贴息条件,省财政按贷款资金有效使用凭证核实补助贴息资金。

(六)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将水稻有序抛秧机、粪污罐等农机及配套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将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田间轨道运输机列入新产品补贴试点,简化蔬菜、生猪生产相关的19个品目机具补贴程序。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效,补贴资金结算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七)开展机抛秧作业补贴试点。选择在长沙、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等市的10个县开展机抛秧作业试点,每个试点县省财政奖补200万元。将集中育秧、机插机抛秧纳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试点补助内容。

(八)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通道”,做到快送快检,特殊样品检测时间由3天缩短为1天。各市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主要消费农产品和市场随机抽样为主,兼顾生产基地、养殖场、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和屠宰环节。省财政支持51个“菜篮子”主产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重点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给基地的生产经营主体。

(九)支持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各地保障动物防疫经费,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尽早启动春季集中免疫,切实加大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疫情期间,各地可按紧急采购程序采购补充储备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预警监测,提早抓好草地贪夜蛾和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控,实现防病治虫保丰收。

(十)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一季度全部下达,新增专项资金分配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倾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3月底前按规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打卡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其资金压力。确保农村安全饮水、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需要。切实提高相关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强化资金使用绩效,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从严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滞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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