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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日期:2017-11-10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作者:zgny.com    浏览:619    评论:0    
核心提示:徐骏作新华社发  编者按:  10月3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徐骏作新华社发

  编者按:

  10月3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受到社会热议。草案吸纳“三权”分置,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农民进城落户,自行选择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近日,委员们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委员们都说了啥——

  本报记者 石亚楠

  日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这一政策或即将转变成法律。近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时,由于改动幅度较大,且件件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草案受到了与会委员和代表们的热议。

  对于这次草案涉及的“三权”分置入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农民进城务工后的土地承包权益,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等问题,与会委员和代表们纷纷建言献智。

  1.“三权”分置——分出土地新动能

  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同时,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同时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这一改革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将具有重大意义。傅莹委员说,“三权”分置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制度非常重要的一步改革,意义重大,将会极大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有力地推动城镇化的进程,解放更多的农业人口,提高农业土地使用的效能,释放出更多的劳动力和资源。“三权”分置入法将有利于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符合共同富裕的理想,也会极大地促进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三权’分置入法将给农民吃上定心丸,农民将会更加放心大胆地流转土地,通过土地的流转经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广源谈到自己曾经调研过的四川成都平原,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完全现代化管理的农业集团,同时到该企业打工,这样同样的一块地就有了双重收入,一个是土地租金收入,还有农民打工的收入,农民非常稳定和高兴。

  李连宁委员认为,我们国家的农村“三权”结构的土地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的一项物权制度。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非常必要,十分及时。

  “三权”分置后,如何坚持农村的土地用途不改变是委员们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方新委员说,土地的经营权转移以后,还是要坚持农田的定位,如果改变土地用途要特别慎重,哪怕就是种果树、种经济作物再回头用作农田就很难了,所以希望“三权”分置要坚持农田定位的底线不能破。

  全国人大代表胡季强认为应明确“三权”分置的原则,界定“三权”的权属。“三权”分置后,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变即发包方为村集体组织不变的情况下,承包方同时获得了两个权,即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是一种社会属性的权利,只有该土地所属集体组织成员可以获得,如果承包权调整也只能在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调整。承包权的获得者同时获得经营权,在经营权没有流转之前,可以称为首次经营权,首次经营权也只有该土地所属集体组织成员可以获得。获得首次经营权的农户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转让经营权)方式,让渡经营权。

  因此他建议“三权”分置后,应当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界定相关的权属。比如在本法中不再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模糊概念,修改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或“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凡法律条文中有“承包经营”的提法处均改为“承包、经营”。据此对相应条款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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